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年终奖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 1.固定数额、固定发放的福利待遇。这种类型的年终奖属于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福利待遇,类似于常见的“过节费”、“红包”,发放的数额、日期都比较固定以及规律。 2. 绩效奖金。这种类型的年终奖性质上与月绩效奖、季度绩效奖金相同,只是发放频率、发放日期有所区别。既然是绩效奖金,则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发放依据与计算方法,也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表现调整实际发放数额。 不同类型的奖金,处理方案不一样。 因此处理也有两种情况: 1 对于福利待遇类型的年终奖,此类年终奖的发放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每年在固定时间发放固定数额,与月工资相类似。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目前主流观点还是认为中途离职的员工有权要求折算发放此类型的年终奖。例如深圳地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就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2 对于绩效类型的年终奖,如果是员工自己主动离职,则其无权要求折算发放当年年终奖。前文已述,这种类型的年终奖需要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与年终奖计算方法,并且由用人单位结合劳动者整年表现来核发。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则用人单位无法依据其整年表现核发年终奖,由此造成的不利结果应由离职劳动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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