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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能否用公司的钱购置“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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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购置公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并将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如董事长未经审批擅自以个人名义订立购车合同,将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公司未实际控制、使用车辆的,应当认定董事长构成公款私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高管能否用公司的钱购置“公车”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第一、高管是否有购置“公车”的决定权。公司高管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事务享有决定权,但无权超越权限范围决定、执行公司事务。因此,需要结合公司章程来认定高管是否有购置公车的决定权。第二、高管购置公车是否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如果公司内部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高管应当履行该审批程序后再以公司名义签订、履行购车合同。第三、高管所购公车是否属于公司财产。高管购置公车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最终的合同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因此应当审查高管购置的公车是否属于公司所有,是否为公司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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