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新地欣欣 于 2021-8-6 10:47 编辑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基本义务,这一义务已经被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明文规定。
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明明知道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依然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想方设法逃避或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比如,企业在疫情特殊时期且用人成本居高的当下,将小算盘打到刚刚入职的员工的试用期上,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措施来节约用人成本,这些均是违法行为。
试用期不按规定缴纳社保
很多企业没有完全理解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义务的规定,总认为这个员工只要还没有正式成为我公司的一员,就没有义务为他的人身权益进行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这里补充一下,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种,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纳外,其它三个需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比例缴纳。
胁迫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现在,很多企业会在新员工入职前,以要求甚至胁迫的手段让员工出具书面承诺,内容是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权益,否则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新员工真的自愿放弃或企业答应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也是违法行为,因为该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而变更或放弃。
以拒签合同逃避缴纳社保
由于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个别企业就抓住新员工社会经验不足或法律意识淡薄,以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员工应当保留试用登记表、工资凭条、工作证、考勤记录或是其他相关录音等,这样即使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举证并索要社保权益。
原来档案未转移拒缴社保
员工跳槽成为下家企业的新员工,难免会遇到人事档案转移不及时的情况,这也成为了很多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正当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人事档案是缴纳社保的必须条件,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大家还是早日处理好这些重要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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